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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败诉被判赔偿

2000-04-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不久前,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小开元屯全体村民以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诉称,“一汽”每天将6万吨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入西新水库,库水蔓延时,小开元屯两面受污水包围,造成31公顷农田绝收。全屯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遭到污染的地下水给村民健康带来极大伤害。要求被告排除危害,同时赔偿各项损失1310万元。但被告辩称:经排污口排除的污水,沿河道流淌不外溢,周边30米外不会受到污染。由于西新乡政府筑坝拦阻污水,用于农田灌溉,才使污水水面人为扩大,造成污染,西新乡政府应是直接责任人;而且“一汽”的污水排放符合政府暂时同意的排放标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西新水库的水量补给,除降水外,还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表明,“一汽”每日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6万吨,其中两厂区未经任何处理的工业废水日排量达8000吨。污水中几种有害物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由此确定,西新水库的污染主要是“一汽”的工业废水造成的。由于井水被污染,村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近几年,在小开元屯发生几次突发性流脑,患肝炎、肺病者逐年增多,死于各种癌症的已有40多人,群众饲养的家禽已所剩无几。法院认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即使无过错,但只要存在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事实,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长春市中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3个月内要为小开元屯村民解决符合国家标准的无污染饮用水,并赔偿村民健康损失费233.6万元。

(《中国环境报》4.5于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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